银行欲提前收回“房奴”的房贷,法院不予支持
2021-04-22 16:04:12          来源:东安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张钰茜 | 作者:胡先科 黄国玲          浏览量:20380

新湖南客户端4月22日讯(通讯员 胡先科  黄国玲)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经严格审查证据和相关事实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诉讼请求,原告某银行不服上诉至永州中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被告李某因购买首套商品房向原告某银行贷款18万元,并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80个月,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到期并收回贷款。被告李某自2019年4月12日起连续十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但2020年1月1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某银行结清之前拖欠的贷款本息,并自2020年2月起被告李某的父亲每月足额向原告某银行偿还该笔贷款本息,且截至一审开庭审理时被告李某未再次出现违约行为。原告某银行以被告李某曾连续十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为由,要求其立即清偿剩余贷款14.7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李某自2019年4月12日起连续十个月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某银行有权宣布该合同立即到期,要求被告李某清偿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但经双方协商被告李某于2020年1月14日将此前拖欠的贷款本息结清,之后被告李某的父亲每月足额偿还该笔贷款本息。本案中,原告某银行起诉时,被告李某的违约行为已经得到纠正,且被告李某购买的是首套商品房,其正是因为购房资金不足才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如果在被告李某已经纠正了违约行为,并按时足额偿还的情况下,仍继续要求其立即清偿剩余贷款,可能会使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甚至首套商品房被司法拍卖导致无房居住,进而增加社会矛盾风险。因此,本案以不按贷款立即到期处理为宜,双方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合同不仅可以约定解除条件,也有法定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合同任何一方出现约定的违约情形或者前述法定情形,对方都享有解除权。东安法院温馨提醒广大市民,合同是用于规范市场经济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履行义务。若一方当事人遇到突发状况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应主动与对方协商变更履约方式或在催告后及时予以纠正,从而降低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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